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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、聲訊臺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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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、聲訊臺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已于20101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3次會議、201011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1024日起施行。

 

?????

                  二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法釋〔20103

 

 

 

最高人民法院 最高人民檢察院?

關于辦理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、聲訊臺?

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?

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?

2010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3次會議、

2010114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)

 

為依法懲治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,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等犯罪活動,維護社會秩序,保障公民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、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(lián)網安全的決定》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對辦理該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:

第一條 以牟利為目的,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、聲訊臺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一條、第二條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
以牟利為目的,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以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:

(一)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影、表演、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;

(二)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;

(三)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刊物、圖片、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;

(四)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,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;

(五)以會員制方式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,注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;

(六)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、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,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;

(七)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(一)項至第(六)項規(guī)定標準,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;

(八)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
實施第二款規(guī)定的行為,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(一)項至第(七)項規(guī)定標準五倍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“情節(jié)嚴重”;達到規(guī)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“情節(jié)特別嚴重”。

第二條 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、聲訊臺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三條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
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:

(一)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(一)項至第(五)項規(guī)定標準二倍以上的;

(二)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(一)項至第(五)項兩項以上標準的;

(三)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
第三條 利用互聯(lián)網建立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,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,對建立者、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。

第四條 以牟利為目的,網站建立者、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,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、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(fā)布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:

(一)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(一)項至第(六)項規(guī)定標準五倍以上的;

(二)數量或者數額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(一)項至第(六)項兩項以上標準二倍以上的;

(三)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
實施前款規(guī)定的行為,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(一)項至第(七)項規(guī)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“情節(jié)嚴重”;達到規(guī)定標準一百倍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“情節(jié)特別嚴重”。

第五條 網站建立者、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,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、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(fā)布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:

(一)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(一)項至第(五)項規(guī)定標準十倍以上的;

(二)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(一)項至第(五)項兩項以上標準五倍以上的;

(三)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
第六條 電信業(yè)務經營者、互聯(lián)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,為其提供互聯(lián)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空間、通訊傳輸通道、代收費等服務,并收取服務費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:

(一)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;

(二)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(lián)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空間、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,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;

(三)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,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;

(四)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
實施前款規(guī)定的行為,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(一)項至第(三)項規(guī)定標準五倍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“情節(jié)嚴重”;達到規(guī)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“情節(jié)特別嚴重”。

第七條 明知是淫穢網站,以牟利為目的,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,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以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:

(一)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;

(二)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;

(三)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;

(四)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;

(五)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,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;

(六)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
實施前款規(guī)定的行為,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(一)項至第(五)項規(guī)定標準五倍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“情節(jié)嚴重”;達到規(guī)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“情節(jié)特別嚴重”。

第八條 實施第四條至第七條規(guī)定的行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行為人“明知”,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:

(一)行政主管機關書面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;

(二)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;

(三)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(lián)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空間、通訊傳輸通道、代收費、費用結算等服務,收取服務費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;

(四)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,廣告點擊率明顯異常的;

(五)其他能夠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。

第九條 一年內多次實施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未經處理,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,應當依法定罪處罰。

第十條 單位實施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、聲訊臺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和本解釋規(guī)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,并對單位判處罰金。

第十一條 對于以牟利為目的,實施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,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、社會危害性等情節(jié),依法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。

第十二條 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訊終端、聲訊臺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和本解釋所稱網站,是指可以通過互聯(lián)網域名、IP地址等方式訪問的內容提供站點。

以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的網站,為淫穢網站。

第十三條 以前發(fā)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,以本解釋為準。